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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游会J9官方登录入口曾彦律师参加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第一期沙龙活动并就《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草案的修改建



        2015年7月17日,西城区刑事业务研究会第一期业务研讨沙龙在西城区律师协会会议室成功举办。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律协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石红英律师受邀到会并作指导,西城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曾彦律师参加会议并作了发言。
       本次沙龙活动主要围绕三个主题进行讨论:一、《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草案的研讨;二、海淀看守所律师会见难问题;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参加沙龙的委员们重点表达了对《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草案第35条(刑法第308条)、第36条(刑法第309条)的修改建议。大家普遍认为,二审稿草案第35条内容过于宽泛,应予以删除,如不能,应当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内含和外延予以进一步明确,以免导致任意扩大解释适用;此外,二审稿草案第36条对现行刑法第309条的修改应暂缓通过。因为该条款极易造成选择性执法,侵害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修法或将“让律师远离法庭”。
         曾彦律师也就《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草案的修改建议及律师争议的焦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曾彦律师认为,在制定刑法修正案的过程中,除了条文本身存在的争议以外,有几个更深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立法修改的本意是什么?刑法修改后的条文能否符合修改立法的初衷,如果不能,我们是否要考虑暂缓修改。比如,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罪,此次修法的本意在于严厉打击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防止此类犯罪发生。通过此次修正案,我们能够达到这一目标。再比如,刑法修正案第36条,修改立法的本意应在于惩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如果修改了立法后,律师为自保而不敢说真话,远离法庭,无法有效履行辩护职能的话,是否会背离我们当初修改立法的初衷。
        第二,刑法入罪的必要性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某一种行为,只有当其他社会手段都不能调整的时候,我们才能依靠刑法来调整和规制。对于辩护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有律师本人的自律、律师行业协会的执业惩戒及行政处罚等手段能够予以规制和调整,是否有必要将其上升到刑法的层面予以调整?
        第三,我们还应当看到,立法修改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期望能够一蹴而就。比如,虽然现在国内外理论及实务界对于我国死刑罪名过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但我们仍然欣喜地看到,我国死刑罪名正在逐渐减少,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68个死刑罪名,到《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到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拟减少9种死刑罪名,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此,对于我们律师所争议的《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耐心。我们也应当有理由相信,这些存在的问题能够逐步得到解决。    

2015-10-15 来源:未知